,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
第4条
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功卓著者颁给之。
第5条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6条
忠勇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者颁给之。
第7条
云麾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功绩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8条
忠勤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连续服现役十年以上,其服务成绩,足资矜式者颁给之。
第9条
勋刀分为三等。凡陆、海、空军将等官,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而复建有战功或勋绩者颁给之。
第10条
荣誉旗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部队,特着忠勇战功者,颁给之。
第11条
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第12条
勋章、勋刀,由总统以明令颁给,并填给勋章、勋刀证书。
第13条
勋章、勋刀,除由总统特令颁给外,得由各主管长官,将立功人员之功绩事实,造具勋赏建议册,按照行政系统,层报国防部核定,呈请行政院转呈总统颁给之;战时得交由最高军事长官,先行授与,补呈总统备案,并交该管机关注册。
第14条
勋章、勋刀,将等官,由总统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