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的支票金额与其在付款人处的实有存款金额是否一致,而应以出票人在法定付款期限内是否向持票人实际支付票款为准。如果出票人出票时在付款人处根本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但只要支票出票人在法定付款期限内向持票人实际支付了票款,就不能按照签发空头支票认定。另外,空头支票的判断,还应当以付款日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出票日为标准。出票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但是付款日之前出票人存入了资金或者补足了存款,能够保证支票支付,同样不能视为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这也就是说,支票的付款期应为10日。如果出票人出票后在10日内保证所开支票得以支付,则无所谓空头支票的问题。
关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认定。对于该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均强调要用法律加以制裁,但大多数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我国《票据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的制裁较为严厉,制裁形式以行政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根据《刑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型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来看,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首先,行为人完成了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支票制作行为,即出票人在支票上填写应该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二是支票支付行为,即出票人将完成的支票交付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已完成,才能认定支票出票行为完成。例如,行为人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了字盖了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好的支票,其实张某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那么能否认定张某签发空头支票?显然不能,因为这张支票没有交付,张某没有完成支票出票行为。此外应该注意的是,签发支票属于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银行专用支票用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与银行建立了支票资金关系的人才能从银行领取支票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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