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行为人不存在谋取非法票据利益的欺诈目的,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有的当事人虽然事实上签发了空头票据,有可能是因为缺乏对账户资金情况的明确认识,因而并不存在欺诈他人的故意。
以上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作了详细地说明。那么,白翀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的事实便一目了然了:1、白翀签发的远期转账支票不是为了诈骗钱财,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经营手段或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三年,虽有透支现象,但一直同供货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3、企业总资产过仟万,总负债不到壹佰伍拾万。4、每天都产生营业额,所支付的远期转账支票基本上在可控范围内,按时将营业额存入银行账户,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从以上事实所得出的结论是,白翀从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