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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军功授爵(第2节)

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

其后,各国国力逐渐上升,能和强秦抗衡数代,军功爵制功不可没。

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

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

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

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

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

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

据《荀子·议兵篇》,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

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

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

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孟子·万章下》中,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

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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