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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章 太空法则的作用(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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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等等。

但是……

在上述空间法条约中,只有《外层空见条约》有近百个国家批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其余的签约国只有几十个或者十几个,甚至仅仅几个。

比如《月球协定》,它的规定跟《南极条约》差不多,都是不得污染、不得宣布主权、讲究平等、研究所得要向所有国家公布一部分等等。

也就是一个在地球上,一个在地球旁边,同时也都是一般人接触不到的地方。

但就是这个《月球协定》,它的签约国只有十几个。

这个说吧,有能力把探测器送到月球上的国家都没有签署这个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的签署国够多了,而且有一定航天能力的大国也都签署了,可签署可有什么用,不遵守的时候照样不遵守。

它号召各国从事太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但是出于利益关系,这条执行的并不怎么样。

它还限制太空的军事化,那些研究和发射反卫星导弹的事就不说了,已经有好几个国家在玩了。

近几年美瑞肯更是直接成立太空军,这个比从地球发射反卫星导弹打击卫星还明目张胆,摆明了不拿《外层空间条约》当回事。

国际法比国际太空法发展的时间要长,也更加完善,但是美瑞肯照样可以绕过联合国,直接想对谁开战就对谁开战,就是因为它自身的武力太过强大。

太空法也是一样,联合国没有强大的实力,连它都不具备强大的约束性,它的下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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