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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 新朝 第五十八章 大义灭亲(第4节)

不相同的,这就成为当时社会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的历史舞台,其政治代表为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韩非等人,在反对奴隶社会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同时,提出符合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依据法家的主张:“绳不绕曲,法不阿贵。”

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

商鞅佐秦孝公变法时,太子的师傅公孙虔为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子违法,商鞅以太子系国之储君,不能加刑,遂刑其师傅公孙虔,劓其鼻。这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由来。

仅就法律而言,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王子犯下罪行和平民同样按照法律处罚的事例也实在是太少有了。

西周时法律就有“八辟”的制度,有八种人犯了死罪,是不可按照法律处罚的,而应该由朝廷最高级大臣讨论后,再上报皇帝定夺,这八种人里第一种就是皇帝的亲戚。

后代的法律有大量的优待贵族大臣的内容,比如皇亲国戚是由“八辟”转化而来的“八议”制度的头号对象,犯一般的罪行直接减轻一等处罚,犯死罪要经过朝廷最高级大臣的讨论,经皇帝的批准才可处罚。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从不承认“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

当然,如果王子胆敢图谋造反的话,自然是要和普通百姓一样严惩不贷的。

儒家典范人物之一的周公,辅佐成王统治天下,亲兄弟管叔、蔡叔造反,都被周公下令处死。以此为例,凡是被戴上了谋反帽子的王子,从来是不得好死的。

历代法律都规定,如果是谋反大逆、图谋叛变之类的重罪,都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古代,即使是主张“刑无等级”的法家,也没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样的主张。商鞅提倡“自卿相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同样处罚。

在他主持秦国变法时,太子犯法,他下令处罚的是太子的老师,一个割鼻,一个毁容。法家的集大成者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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