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四百五十五章 大建府库(第4节)

之一以粜,命全国推行,但不久即废。章宗明昌元年复立,按郡县户口数储足三月之粮即可,令提刑司、诸路计司兼领。三年,以其往往有名无实,颁地方官奉行勤惰奖罚之法,并定制:县距州六十里之内者就州仓,六十里之外者别置。原定储三月粮,改为按户口多寡定储粮数,自两万户以上备三万石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五年,全国置仓计五百一十九处,积粮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石。

明代的常平仓制度吸收了前朝的经验,可谓集大成之作。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永乐中移置城内),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中,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十七年,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后以籴本不足,命州县官“劝输“常平等仓粮。“永留本境“的规定也往往不能执行。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

天子刘洵认为明代的常平仓制度最为完善,不但可以起到宏观调解物价、转运物资的作用,还可以用于向贫苦百姓借贷,打击了民间的高利~贷,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历史上常平仓制度在华夏传承了千年之久,可见其作用之大。

于是,天子刘洵以后世明代的常平仓制度为蓝本,结合了眼下的现状,拟定了一整套的方略。

首先,朝廷在长安城和洛阳城设立国中仓,长安城的国中仓储存粮食等各类食物物资,洛阳城的国中仓储存布匹、药品等物资。

而后在各地郡国设立常平仓,基本上每一县设立小仓一座,每处郡治设立中仓一座。同时在各地边郡还要加设军仓一座,以备军队使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