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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章 联合海贸(2)(第4节)

大明法纪的事情。

等银股统筹认购完毕,根据所持银股比重,会筛选一批出席执行董事者,其他人皆为董事。

执行董事负责决策和发展,董事负责监察和管控,详细的明确分属,等诸卿把皇明海贸总会筹建起来,朕会派人送去公函。

行了,都退下吧,朕还有政务要处置。」

言罢,崇祯皇帝直接下达逐客令,筹建皇明海贸总会,没有商量的余地,拿捏住他们的把柄,不能从他们身上敲诈银子,那未免显得太无能了。

再者说皇明海贸总会,以后的体量能不断变强,这对大明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至少能成为大明开海的先驱。

知晓这些事情的一众勋戚,此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出现忐忑、难以抉择的境遇之下,毕竟五千万两的银股,若是叫他们统筹认购的话,那基本上算是将各家的家底,全都聚集到皇明海贸总会名下。

像这等涉及身家的决断,无论是对谁来讲,都不是轻易能定下的,可摆在他们面前的路,可供选择的并不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