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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两宋局(2)莫须有辨(第1节)

莫须有,比较公认的说法是秦桧为杀岳飞给他定的罪名,因为这个观点成为对个历史事件定性的标准,许多人思考岳飞遇害的时候便难免先入为主,顺着这个意思发挥下去,说是岳飞的罪在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就被那伙历史罪人冤死。如此一来, 似乎岳飞的死因也是不确定的,也许有,也许没有,如此一来,秦桧的罪状就是定罪太仓促了,以至于在没有搞清楚情况之前, 就仓促行事,就采取了行动, 后来证明这是错的, 他也犯下没有悔改可能的大错。

同时,人们这样认识以后,又说岳飞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害死的,这似乎也不准确,因为莫须有说的是有没有罪,而罪名定义是什么罪,二者针对的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这实际上又在本来不确定的历史事件上又增加了一层不确定。难道秦桧的回答真的如此摸棱两可吗?难道他们处死岳飞这种顶尖大臣真的形同游戏吗?通过下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并非如此。我们可以看透他们的实质,而不能认为他们浅薄胡闹。

因为“也许有,也许没有”,这真的是秦桧说那句话莫须有的正确意思吗?莫须有应该这样理解吗?更重要的是,秦桧这样说他要表达的到底是什么?这个实际上也是正确厘清岳飞被杀的性质、秦桧和赵构的责任、有关人员对这件事情什么态度如何对待的关键。

先看看史籍的文件证据。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条载:“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 何以服天下乎?’”《宋史·岳飞传》亦引录了这一对话,这说明了这段对话相对可靠,而且也弥足珍贵,因为它应该是对这个重大事件的唯一一次有不同意见的人参与的讨论,至少有秦桧和韩世忠正反两方面的代表和意见呈现与后人,可供了解和讨论。至于这条资料的真实性,笔者认为起码提供了部分事实,可以当作事实来思考,尤其重要的一点,这个反应了秦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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