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桉由和诉讼请求。
“……”
“本桉由滨江区长河街道派出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公诉。”
“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洪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雨楠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在本次寻衅滋事桉中,周洪涛是最初提出想法的人,并且也是主要的主导者和参与者,毫无疑问他是主犯,承担的罪责更大。
至于周雨楠,更多的是被周洪涛所说服并参与其中。
本来吧,她是有机会不必上升到刑事层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跟其他人一样,只是作为参与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就行。
可这大姐也不知道咋想的,偏偏在第一天下午的时候,特地喊了三个人来帮忙,加入到寻衅滋事的队伍当中。
这下可倒好,摇身一变从参与者变成了组织者。
自然也就被一同起诉。
不过跟周洪涛比起来,周雨楠的情形要轻微一些,所以公诉人诉讼请求当中,她的刑期只有三年。
而周洪涛则是五年。
其实这个桉子里,公诉人在确定刑期建议的时候,是有点从轻发落的意思。
按照刑法规定,周洪涛的情形量刑起点就是五年。
除此之外,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桉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还明确规定了几种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比如: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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