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萧明只需调拨必要的武器弹药即可,粮草钱粮之事自有大理方面解决。
大宋内阁运转正常,各机构的官员也算尽心尽责,但萧明还是为他们设定了相应的淘汰机制,这是萧明当政以來曾经公布的一项试行法案!并为此开始设立立法院,由刑部暂时推举人员,并且请了一些其他机构的人员参加。
立法院的设立曾经是一件非常顺利的事情,当萧明解释说,这是为了在《宋刑统》法之外的其他法度,由于规范各地提刑官员在审理相应的民事诉讼的时候有一个相应的参照,这里面涵盖了一般的民法、商业贸易法、田亩法、海权法等!虽然并不完善,但在当时可算很全面了!
对于这种立法一开始人们以为又是一种变法,当初王安石变法设立的各种新法,如今只剩下《市易法》还在勉强实行,徽宗朝的时候,太师蔡京作为新党人物,曾要求恢复所有新法,但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也就《市易法》保留了下來。
封建社会的立法除了一些刑法之外大多朝令夕止,当权派颁布新法,但很快随着失势而新法被废止,当萧明所说的立法要作为国家长久留存的时候,很多人并不理解,但他们发现萧明的立法只是一些基本原则时,则都解除了顾虑。
如一般民法的相关原则上,则之规定了大宋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简单的东西,在人权还未得到意识的时候,当然还不适宜过早的提出人权法案,但民法的建立,他作为法理的根本依据则是萧明在试图推进资产阶级法制化的道路上的一种尝试。
其实在大宋朝來讲,政府就是朝廷,但慢慢地被内阁在名义上取代,而官府和官员的问題要远远大于民间的问題,萧明试行的淘汰机制是一种原始的问责制,官员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凡是出了任何的差错,则立刻会被人替代。
政务繁杂,出一点错误在所难免,被人替代则是要看你犯错的大小,这是一种行政记过的措施,如果所犯的错误过大,则在被人替代的过程中,两年到永久不会再被启用。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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