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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4章 儿童保护法(第2节)

他需要得到妻子家人同意吗?

……

叶瑜然一连问了好

几个问题,让大家从各个角度回答。

不急着展开,先记录。

第三类,赌徒的亲戚。

本来家人的范畴应该包括没分家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还没出嫁的姐妹。可是在赌徒这里,就不适用这一条了。

没有隔了房的小叔子还能卖掉寡嫂的道理,更没有隔了房的小叔子还能卖掉侄子、侄女的。

子女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那么有处理的就只有父母。

那么,当父母明显不对时,父母还有相对应的权利吗?

在哪些情况下,父母可以处理自己的孩子,哪些情况下不行。做为孩子,他是否应该享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

叶瑜然说那么多,其实是想引入现代社会的妇女保护法以及儿童保护法。

在现代社会,不管是妇女,还是儿童,在法律层面都是一个“独立的人”,应该拥有具有一个人的所有权利。

而在这个时代,在“人”之外,他们还拥有各种各样的身份。身份的不同,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叶瑜然没想一步登天,她就想提出一条——孩子是大燕王朝的未来,应该是大燕王朝共有的“财富”,而不是某个自私自利的父母的私有物。

当一对不良父母想要“践卖”自己的孩子时,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是可以阻止和惩罚他们的。

比如说,剥夺他们父母的权利,将这个孩子纳入“国有”概念,由大燕王朝出资养大,以后他们就是大燕王朝的子民。

当然了,大燕王朝也不是白养他们的,他们在长大以后,签署契约,保证在多少年以内,他们需要按月缴纳一定的“公益基金”,资助慈幼局的孩子。

通过“一助一”的形式,偿还曾经他们所享受过的“福利”。

“你们觉得我的这些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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