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被张敷华定义为“结党营私”!
结党,自然好理解,毕竟全都是湖广乡党,少数那么几个虽然不是湖广籍官员,那也是交了投名状主动攀附之徒,没什么好说的。
眼瞅着自家大人都被逐出了朝堂,而另外一位又始终默不吭声,这两个清吏司郎中哪里还不明白,他们这是被放弃了,只能老老实实地招供认罪,然而供词里面却全然没有提及李东阳、刘大夏和熊绣三人。
看着鸦雀无声的朝堂,汤昊只是觉得好笑。
至于最后一股势力,那就是告病休养的老阴比李东阳,以及他苦心经营的湖广乡党了,也是此刻三位真王联手绞杀的那些倒霉蛋儿!
眼瞅着没人开口,汤昊最喜欢做这个恶人。
“这不很简单吗?”
“国朝自有律令,按照《大明律》治罪就是了!”
“该杀头的杀头,该充军的充军,该流放的流放,还有什么好说的?”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总体而言是比较严苛的。
毕竟这《大明律》是洪武帝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制定而成,洪武帝起于草莽,深知民间疾苦,特别强调“治乱世用重典”,严刑峻法,以除贪贿。
只是因为其太严苛,加上土木之后文臣缙绅把持朝政,自然就开始动心思想要修改,但太祖高皇帝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所以这些家伙也是不敢,转而变通思路,遇到对他们不利的案件出现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
比如弘治十三年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直接大大降低了这《大明律》的实用性。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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