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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的病假分类非常细,《明会典》卷十三“病假”有着详细记载。
京官、御史、进士、外官等的病假实行不同规定,且享有的权利各有差别,对其违制的处罚更是轻重不一。
京官患病尤为严格,“吏部查验的实,照例放回。若托故诈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体罢职,勒令其致仕。”
朱常淦目光冷冽如雪,“若查实确属有病者,准其致仕回乡;若查有不实者,欺君罔上,给朕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