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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七三章 所谓的文化冲突(第2节)

¼Œ总督和皇后都要打。

而且打完之后,仍然不允许当事人在一起,还要交给原有的家庭去管束。

就算是原有的丈夫将其逐出家门,相当于在欧洲的法律层面离婚了,也不允许跟曾经通奸的人结婚。

只要一男一女不合法的在一起了,那就永远禁止两人再次在一起。

完全不允许先上车后补票。

因为按照神洲的法律原则,惩罚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改过自新,同时警告并禁止其他他人模仿。

并不是让做了错事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是因为神洲的法律经过了儒家的长期包装,已经变成了君父和圣人对世人实施教化的工具。

既然目的是为了实施教化,那不是错误与代价的交易规则。

不是说当事人犯错被发现并认罚之后,就能可以继续做错事了,他仍然是不能做的,屡教不改要加重处罚的。

反观欧洲的法律很多时候就是交易。

他们只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后果,那他们就可以去做这件事情了。

甚至连后果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

因为欧洲此时的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其中一个就是城市商人和工匠协会的公约。

那本来就是一种合同性质的交易规则。

所以欧美法律大多允许司法交易,当事人可以用主动承认轻罪为条件,要求免除暂时难以确认的重罪指控。

欧洲法律的另一个重要起源,就是乡村庄园里面的封建贵族的命令了。

这里面充满了暴力和规则掌控者的诡辩。

强奸犯可以迎娶被强奸者,进而逃脱强奸罪的处罚,就是基于这种社会背景实现的。

大明与欧洲的文化传统相差甚远,甚至与某些传统是相反的。

在欧洲的中世纪早期,很长的一段时间时间内都有抢婚传统,后来变成了用强奸和通奸的手段,换取结婚承认的传统。

欧洲早期法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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