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几天在朝堂上,便已经有人从各种角度抨击大明钱庄,其中一个核心思想就是“与民争利”。
说到底还是大明钱庄即将开展的放贷业务,触动了某些世家大族的利益。
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借贷行为。
《秦律十八种》记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
这里的“有责于公”,指的就是民众向官府借贷,这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
毕竟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种地毕竟是靠天吃饭,抵抗风险能力较低。
一到年节不好时,农民没有收成,很多人家连饭都吃不上。
如此下去,就只能靠借钱度日了。
古代的民间借贷,根据借贷时担保方式的不同,同样分为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
可是人们都已经开始靠借钱为生了,又哪会有剩余财产来作为抵押呢?
因此信用借贷逐渐成为古代最常见的借贷方法。
很多人会奇怪,难道出借人就不怕,别人拿着他的钱逃跑吗?
这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信用借贷的双方,大多是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之人。
那些有能力向外出借的,基本上都是社会地位崇高的贵族,而且与官府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他们对于普通小民来说,具有天然的震慑力,欠了钱后不敢不还。
再加上古代交通不便,贫苦的百姓出门基本靠走路。
一天根本走不了多远,还没来得及逃跑,就会被抓回去。
最为关键的是,户籍制度的约束力很大,人们想外出必须向官府申请。
如果没按照规定走了,那就是黑户,被发现后果更惨。
如果欠钱的人实在还不上钱,出借人会用自己的势力,强硬逼迫借贷人以土地、房屋,或人身作为抵押,最终转为质押借贷。
质押借贷则是根据“质”的不同,分为物质和人质。
所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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