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明经科刚考完“王法可否入佛门”,明法科的第一题便直接把佛门放贷案摆上来了。
这哪里是考试?
这分明是接着昨日的刀继续砍!
但这题还真不是简单骂一句“寺庙有罪”便能答好的。
若只是看表面,寺庙占理。
毕竟周某朝寺庙借银是真,契约是真,手印是真。
周某当众谢僧“救急活命”也是真。
甚至就连周某自己的田产也已经过户半年,还以佃户的身份交租两次,这代表他自己是认了的。
寺庙完全可以说你当初求我借钱,我借了。
如今你还不上债,以田抵债,十分合理。
现在田过户了,租也交了。
这不是自愿是什么?
可若往深处看呢?
只是百两的银子,三年却滚成了二百八十两。
这月息三厘的利率,是不是太高了?
而且市价百五十两的田,只折四十两。
这是不是强行兼并,故意为之?
原本的自耕农,一夜之间变成给寺庙交租的佃户。
最后逼得妻子投河,儿子击鼓鸣冤。
那这叫自愿?
这分明是披着契约皮的吞田!
但难就难在这里。
你该如何界定?
律法……不能只凭可怜断案!
周某虽然可怜,但不代表契约天然无效。
寺庙可恶,也不能不引律便直接抄家。
那契约是否全废?还是只废利滚利部分?田产过户能否追回?折价过低算不算趁机压价?
周某当众谢僧,又是否能证明其无胁迫?交租两次是否意味着追认?
僧人算不算以势逼债?
这每一步都要落到大乾的律文上。
王景行握着笔,半晌没有落下。
他现在脑海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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