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689章明法科的震惊,明算都疯了?(第1节)

另一头。

陈法看到这一题,眼睛却微微一亮。

他没有急着写判词,而是在草纸上写下几个字。

“危险控制权。”

陈法冷笑一声。

很多人断案,只看谁被打了。

甲被人打了,所以甲是苦主?

错!

真正要看的是危险由谁制造,危险由谁控制,谁能最快让危险停止!

若甲牵的是温犬,丙无故击甲,自然是伤人,要受罚赔钱!

可甲牵的是烈性獒犬,还违禁入市,不束口笼,獒犬扑童时,甲手里的绳索就是生死之绳。

这一刻,甲就不是单纯的路人。

她就是危险的控制者。

若她失控,危险便落到幼童的咽喉上。

陈法直接提笔写道:

“若我大乾律法只问甲是否受伤,而不问幼童是否将死,则是轻人命而重脸面。”

“若我大乾律法只问丙是否打妇人,而不问丙为何打、打在何处、打到何度,则是以死板之礼杀活人。”

“学生以为危急之时,当制危险之源,方为正理。”

“犬为害,主控犬。”

“制主以制犬,非无端伤人,乃是一等一的避险之术。”

写到这里。

陈法笔锋一顿,又补了一句。

“然此理不可滥用。”

“若人人皆以擒贼先擒王为名,先殴犬主、后殴车夫、马夫之类,则法必乱。”

“故学生以为,须同时具备三事。”

“第一,危险迫在眉睫。”

“第二,制其人确为最快止险之法。”

“第三,所用力量未明显超过必要。”

“三者缺一不可!”

写完之后,陈法的嘴角微微勾起。

高阳这题是把紧急避险这一条带到了现实,这绝不是文绉绉写一句“两害相权取其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