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头。
陈法看到这一题,眼睛却微微一亮。
他没有急着写判词,而是在草纸上写下几个字。
“危险控制权。”
陈法冷笑一声。
很多人断案,只看谁被打了。
甲被人打了,所以甲是苦主?
错!
真正要看的是危险由谁制造,危险由谁控制,谁能最快让危险停止!
若甲牵的是温犬,丙无故击甲,自然是伤人,要受罚赔钱!
可甲牵的是烈性獒犬,还违禁入市,不束口笼,獒犬扑童时,甲手里的绳索就是生死之绳。
这一刻,甲就不是单纯的路人。
她就是危险的控制者。
若她失控,危险便落到幼童的咽喉上。
陈法直接提笔写道:
“若我大乾律法只问甲是否受伤,而不问幼童是否将死,则是轻人命而重脸面。”
“若我大乾律法只问丙是否打妇人,而不问丙为何打、打在何处、打到何度,则是以死板之礼杀活人。”
“学生以为危急之时,当制危险之源,方为正理。”
“犬为害,主控犬。”
“制主以制犬,非无端伤人,乃是一等一的避险之术。”
写到这里。
陈法笔锋一顿,又补了一句。
“然此理不可滥用。”
“若人人皆以擒贼先擒王为名,先殴犬主、后殴车夫、马夫之类,则法必乱。”
“故学生以为,须同时具备三事。”
“第一,危险迫在眉睫。”
“第二,制其人确为最快止险之法。”
“第三,所用力量未明显超过必要。”
“三者缺一不可!”
写完之后,陈法的嘴角微微勾起。
高阳这题是把紧急避险这一条带到了现实,这绝不是文绉绉写一句“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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