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晚上的时间。”,亨特松开了手,已经熄灭的烟头掉落在地上,声音仿佛从他喉咙里挤出来的,带着残酷的味道。
年轻人脸上突然出现了一抹笑容,因为他的脸都有些变形,这个笑容看起来有点狰狞,但亨特能分辨得出,这是笑容。
“你他妈笑什么?”,他用力在年轻人的小腹上打了一拳。
年轻人发出了一声闷哼,随后呕了一下,吐出了一口粘稠的血水。
血,胃液,唾液组成的东西,黏黏糊糊,咬不断。
吐完一口血水,他感觉自己似乎好了一些。
“有本事杀了我。”,他说。
这句话让亨特愤怒到极致,他从来都没有见过这么难缠的人,他说着就扬起了拳头,要再给这个年轻人一点颜色看看,但是他的新助手抓住了他的胳膊。
“再打人就要死了。”
刑讯,刑讯留伤,以及刑讯致死,这是三种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
联邦法律上提到了不能刑讯,但是几乎所有警察局,或者说所有执法机构都在刑讯。
没有外国人想的那样,警察会给你端来一杯咖啡,然后和你如同好友一样聊着天就把审讯工作结束了。
他们会给你几拳,让你先知道一下他们会动手,然后他们会用一些“小招数”让你尽快开口。
如果你不配合,那么接下来就有大餐了。
所以刑讯这个问题很普遍,毕竟罪犯不可能和小学课堂上犯了错的小学生那样,老师问什么,他们就说什么。
就算是小学课堂上的小学生,也有撒谎的时候呢!
所以刑讯是有必要的,但不能随随便便的留伤。
一旦留伤口供作废的可能性就很高,特别是那些请了比较专业的律师的人,他们的律师会对供词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人在受到殴打刑讯时说出的话,明显是为了自我保护的说辞,不足以采纳作为法庭上有效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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