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的物品、技术或软件时,都必须向丑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且默认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即几乎不可能获得批准。
2. 具体限制措施:
制裁的核心是切断华兴从丑国公司(及大量使用丑国技术的非丑国公司)获取关键技术和零部件的渠道。这包括但不限于:
硬件/芯片:高通(QUalCOmm)、英特尔(Intel)、赛灵思(XilinX)等的处理器和芯片;博通(BrOadCOm)的通信芯片;美光(MiCrOn)的内存和存储芯片等。
软件:甲骨文(OraCle)的ERP套件(OraCle EBS)和数据库服务(OraCle DatabaSe),包括OraCle SRM、BIEE等核心应用系统和一体机;各类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如CadenCe、SynOpSyS的产品。
技术和服务:任何丑国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售后服务、软件更新等。
3. 关键条款解读:
“丑国产品”的定义:不仅指在丑国本土生产的产品,只要商品、软件或技术中的丑国成分(按价值计算)超过一定比例(通常为25%),就受EAR管辖。
后来这个比例被一再降低,直至后来的“丑国技术直接产品规则”(降至0%)。
“最低含量标准”(De MinimiS RUle):
这是判断非丑国制造的产品是否受EAR管辖的关键规则。
在2019年时,如果一个产品不是在丑国制造,但其中包含的丑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价值占比超过25%,那么该产品再出口给华兴也需要丑国许可。
4. “临时通用许可证”(TGL)
在将华兴列入实体清单后,丑国商务部意识到此举会对全球电信网络,尤其是丑国农村地区的运营商造成巨大冲击(这些运营商大量使用华兴的廉价设备)。
因此,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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