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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分析题(第3节)

有管辖权,而 B 县质监局对 A 市轧钢厂没 有管辖权。

3.同时,B 县质监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 B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使用工程上的钢筋做出处理。

案例 5:2001 年 5 月 8 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 12 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5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 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 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 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 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 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购 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 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 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 6:张某分别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2011 年 6 月 20 日, 在被告某市某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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