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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分析(第2节)

不配合审查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 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案例4: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按照该生产设备标注和企业 生产记录记载,该生产设备已更换3个月以上,且该企业没有向 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该如何处理?

案例4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 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 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5: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 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获证有限期内变更了营业执照,且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已不涵盖所获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 品。 该如何处理?

案例 5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 活动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 可注销手续。

案例6: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的某厨具销售 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及仓库发现乙品 牌家用燃气灶具6台和丙品牌精品炉具19台,共计25台燃气灶均 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查明,该公 司乙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10台,销售了4台;丙品牌精品炉 具共购进20台,销售了1台;核定当事人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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