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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案例分析(第2节)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多个品牌的生鲜肉品应当实行分区销售,进行明示,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场)名。引导和鼓励生鲜肉经营者实行品牌销售或者专柜经营。处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经营多个品牌的肉品未按规定分区销售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场)名。

案例5:某集贸市场猪肉销售者,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但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屠宰场在宰前申报检疫,结果为不合格,但是为了减少损失未予销毁,然后进行了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为合格。问: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5答: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83—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6:检查发现,某超市销售转基因大豆油,但是未设立专柜和专区。问:该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6答:该销售行为不符合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转基因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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