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尺度”问题。
它要求防卫人在反击时,必须攥紧 “分寸”,不能任由情绪失控而突破法律的边界。
一旦突破了这个尺度,就很可能从 “正当防卫” 滑向 “防卫过当” 的泥潭。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着正当防卫的由头,却干着故意伤害的事情。
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不存在尺度限制的,也就是说,不论你采用何等手段,何等方法,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算防卫过当,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涉及到无限防卫权了。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很好理解。
你想啊,对方都要杀人了,你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可能会发生极为恶劣的危害结果。
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我们无限防卫的权利。
甭管是拿刀砍,拿枪崩。
还是拿石头砸。
或者拿别的什么利器去捅。
都不算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便适用于这个案子。
当时的情景是赵雅楠被姜杰堵在狭小且封闭的洗手间内,她想逃,无处可逃,想躲,没有地方能躲。
大声呼喊求救,没有人能赶过来救她。
门还被堵死。
而姜杰的手,已经伸到了赵雅楠的裙底,正在往里去伸,很快就要碰到隐私部位。
这种事情,就别说一个未经人事的年轻女孩子了,哪怕是换做老妈子,这也是极度侮辱人的事情。
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显然是符合无限防卫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
赵雅楠捅死姜杰,自然就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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