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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5章 联合会制度(第2节)

会制度。

全名:联合管理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或“联合会”。

核心宗旨是:权力分立、区域自治、武力制衡、生存至上。

联合会由四大权力支柱构成:立法监督机构(议会)、行政执行机构(主席团)、军事力量(联合护卫军)、司法仲裁机构(最高仲裁庭)。

而这些机构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

设立联合会主席一名。

由全体议员从议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一次。

有四项重要权利。

1、行政领导权,领导联合会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日常政务、资源调配、基础设施建设。

2、还有代表权,代表联合会与其他外部势力进行谈判、结盟以及和其他基地的往来。

3、军事统帅权:是联合护卫军的最高统帅,但在宣战、大规模军事调动上受到严格限制。

4. 法案否决权: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延迟否决权。

可将其退回议会重审,若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则法案自动生效。

当然,这个制度也有对主席权利的限制,那就是无权解散议会。

其签署的重大行政命令需得到至少一名副主席的复署。

战争决策需得到“军事委员会”的批准。

副主席设有两名,目的是平衡与辅佐的双翼。

与主席一同由议会选举产生,通常来自与主席不同的、有影响力的安全区。

副主席也有四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1. 分工负责制:第一副主席通常分管内政、生产和科研;第二副主席分管军事、安全和外交。

2. 副署权:对主席的重大命令有副署权,缺少副署的命令无效。

这是制约主席的关键一环。

3. 代行职权:在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两位副主席和议长组成“临时执政小组”共同代行职权,避免权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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