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打招呼,说给这个数。我把他轰出去了。后来案子输了他到处说我坏话,说我拿钱不办事。我懒得解释。儿子要是在旁边就好了,他嘴皮子利索,能替我骂回去。”
陆时衍看到这一页,嗓子眼儿里堵了一下。他爸从来没提过这件事。一个字都没提过。
往后翻到最后一页——二零一零年。
这页没写字,夹了一张对折的判决书复印件,纸都发脆了,边上卷得厉害。陆时衍小心翼翼地展开,是一份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宏远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陆时衍盯着“宏远电子”四个字,眼皮跳了一下。
苏砚也看见了,伸手把判决书抽过去,翻到最后一页——代理人签名处,原告委托代理人写着一个名字:沈万山。被告委托代理人写着另一个名字:陆书铭。
她爸和陆时衍他爸。
当年在法庭上对面坐着。
陆时衍拿回判决书,翻到第一页看审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日期是一九九八年六月。
“我爸代理的被告赢了。”陆时衍声音有点干,“你爸输了。”
苏砚没吭声,把判决书翻到中间,找到“本院认为”那一段,一行一行往下读。读到第三页的时候她停住了,手指按在判决书边上:“你看这一段。”
陆时衍凑过去。判决书上有一段写着: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但经庭审比对,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动态数据加密’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在被告产品中得以体现。原告代理人沈万山当庭提交的技术鉴定报告因取样程序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最后一页的空白处,有一行用红笔写的批注,笔迹是陆书铭的,字很小,但写得用力,纸都快被划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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