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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章判后余波(第2节)

及田界重整与田埂修补。此乃细务,可由双方自行协商,或由本保保正、甲长出面协调。然田产交割,不得因此延误。若员外觉得必要,可在交割完毕后,再行商议修缮之事,届时学生亦可请工房吏员前来协助勘估。”

他语气平和,却寸步不让,将程序与实质分开,堵住了张员外借题发挥的由头。张员外见这年轻人思路清晰,且抬出了保甲和工房,知道再纠缠下去也占不到便宜,反而可能落下抗拒执行的罪名,只得悻悻然取出田契。

随后,士子又唤来早已等候在外的李四和本保保正。在保正和几位乡邻的见证下,于田间地头,完成了田契与银钱的交换,并当场在官府的登记簿上做了变更记录。整个过程公开、迅速,未有枝节。

此事虽小,却在乡间产生了微妙的影响。百姓们看到,官府的判决并非一纸空文,真有吏员(即便是年轻的士子)前来督促执行,连张员外这等乡绅也不敢公然违逆。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讼庭新规的公信力。

消息传回州衙,周文柏向朱炎禀报了此事。朱炎听后,微微颔首:“判后执行,亦是司法关键一环。以往多有‘赢了官司,输了田产’之事,便是因执行不力。如今由观政士子介入督促,虽非长久之计,却在初期立威立信阶段,颇为有效。”

他随即指示:“可将此类判后执行程序,纳入正在修订的《讼庭规程》之中,明确不同类型判决的执行监督机制。对于田产、钱债等易于拖延的案件,可规定由原审官员或指定吏员在一定期限内跟进。亦可考虑,将来在州衙设立专门的‘判执行走’岗位,由资深吏员或表现优异的观政士子担任,专司判决执行监督,确保法令畅通,不留死角。”

“判后余波”的妥善处理,使得信阳的司法改革不仅仅停留在庭审程序的革新上,更延伸至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朱炎试图构建的,是一个从立法(如市易条则)、到执法(如保甲、乡兵)、再到司法(讼庭审判与执行)的相对完整且能够顺畅运转的秩序链条。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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