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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章 宗派重洗牌(第2节)

在恐惧的寒潮之后,是制度建设的暖流(或者说,是套上笼头的缰绳)。礼部祠部司下的“三教协调分署”职权迅速扩大,人员增加。在李瑾的主持下,一系列细化法规相继出台,构成了对宗教势力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天典”(仿唐律格式,此处可虚称为《三教协调令式》或《寺观管理新格》)。

首先,是严格的“额度”与“户籍”管理。天下各州县寺观的数量、规模、僧道员额,由朝廷根据州县人口、赋税、传统等因素,重新核定上限,称为“额设”。无额寺观,限期合并或拆毁。所有僧尼、道士、女冠,必须持有由礼部统一印制、地方官府加盖印信的“度牒”(出家凭证)和“戒牒”(受戒凭证),并登记于专门的“僧道籍”,相当于另类的“户籍”,严格管理其流动。私自剃度、无牒游方,皆以“私度”论罪,本人及收留寺观一体惩处。

其次,是系统的“考核”与“升迁”制度。借鉴官员考课法,对僧官、道官(寺观三纲、威仪等)设立“德、才、功、过”四格考绩法。“德”即是否“忠君爱国,恪守清规,品行端方”;“才”即是否“通晓经义,善于讲说,导人向善”;“功”即所在寺观在“劝课农桑、赈济灾荒、施医施药、修桥补路、协助教化”等方面有无实际贡献;“过”则记录其各种过失,尤其是“谤讪朝廷、诋毁正法、结交匪类、行为不检”等。考核由地方州县官主持,会同当地“三教协调分署”派驻官员及士绅代表共同进行,结果上报礼部存档,作为其升迁、赏罚乃至保留度牒的依据。这彻底改变了以往主要靠声望、辈分、宗派传承决定僧道领袖的旧例,将人事权牢牢抓在了朝廷手中。

第三,是全面的“经济”与“活动”监管。寺观田产,严格实行“限额”与“清丈”,超出部分,或没收,或强制“捐献”给官府用于公益。禁止寺观从事高利贷、大规模商业经营。寺观接受捐赠、举办法会等大型活动,必须向官府报备,所得钱物需登记入册,接受核查。更重要的是,所有寺观的日常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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