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或提出修正;有时,则会在他尚未察觉问题时,预先给予提醒或警示。
例如,一次讨论到某位州刺史年老乞骸骨(退休)的奏请,李弘见其履历平平,无大功亦无大过,便打算循例恩准,并准备按常例给予一些荣誉性加衔和赏赐。刘祎之在旁提醒:“殿下,此公乃太原王氏远支,虽才具不显,然在河东士林颇有清望。其多次上疏,言辞间对‘三教同风堂’宣讲内容颇有微词,认为‘淆乱儒宗’。今其致仕,若仅以常例处之,恐河东清议,以为朝廷慢待老成,或生怨望。”
李弘当时并未深想,只觉得刘祎之考虑周全,便采纳其议,在原批答上增加了“着礼部考功司核其历年劳绩,从优议叙,以示朝廷优礼耆旧、尊崇儒道之意”等语。事后他回味,才惊觉刘祎之这番提醒,恐怕不仅仅是对河东士林的了解,更可能源于武则天对这类“清流舆论”动向的持续关注,以及对平衡各方势力、安抚旧有士族的深层考量。刘祎之的提醒,或许正是传达了这种关注与考量。
更明显的例子,发生在他尝试独立处置一件地方官员互相攻讦的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证据都对自己有利。李弘仔细研读卷宗后,认为其中一方(某县令)虽然行事操切,有扰民之嫌,但其本意是为推行朝廷新定的“劝课农桑、增辟户口”的考课条例,情有可原;而另一方(该州某司马)的弹劾,则夹杂着明显的私人恩怨和地方势力倾轧。李弘倾向于“申饬县令,安抚司马,调解矛盾,以观后效”,认为这是“执中”之道。
然而,当他将意见告知刘祎之、元万顷,请他们草拟正式批答时,两人却面露难色。刘祎之沉吟道:“殿下仁恕,欲化解纷争,用心良苦。然……据臣所知,天后对此类借推行新政之名、行苛酷之实,或借机攻讦实干之员的行为,历来深恶痛绝。去岁,相王亦有明示,新政推行,贵在实效,亦需防苛扰。若有借机生事、掣肘实干者,当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此案中县令虽有过,其心在公;司马挟私报复,其行可鄙。若各打五十大板,恐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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