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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章 商法独立成(第4节)

乎国计民生之商事活动,确立一套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其目的,非为鼓励人人逐利,而是为了定分止争,降低交易耗费,保护正当经营,打击奸诈不法。如此,农可安其耕,工可精其艺,商可通其货,各得其所,天下乃治。至于徐公所忧之风俗,崔公所虑之国本,法条之中,自可加以引导和约束。例如,严禁官员经商、限制商贾奢侈、打击囤积居奇、确保粮帛等民生根本物资流通稳定等,皆可载入商法,使其利归于国,惠及于民,而防其弊。”

狄仁杰这番“因势利导”、“筑渠规水”的比喻,高屋建瓴,既承认了商业活动的客观存在和重要性,又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引导性,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本末”之争。他将“立法”本身,从“鼓励商业”的道德争议,拉回到了“规范行为、稳定秩序、有利国家”的实用层面,使得反对者一时难以从道德高地上直接驳斥。

接下来的具体起草工作,更为繁琐和充满技术性挑战。刘晏无疑是主力,他广泛收集了前代有关“市易”、“钱债”的律令格式,以及民间通行的各种“市券”(契约)范本、行会规约,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开始草拟《商律》或曰《永昌商法》的框架。

争论在每一个细节上继续:

• 关于“商人”身份: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商人”?如何界定?是按户籍(市籍),还是按实际行为?最终,草案倾向于采用相对宽泛的“凡以买卖营利为常业者”的行为定义,淡化世袭的“市籍”歧视色彩,但同时也规定商人需在官府“注记”,以便管理和征税。

• 关于“契约”:这是商法的核心。草案详细规定了买卖、借贷、租赁、寄托(仓储)、承揽(运输加工)、合伙等多种契约的基本要件、格式、见证、违约责任等。尤其强调了“两和立券,依券履约”的原则,鼓励使用书面契约,并对“违契不偿”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和官府强制执行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借方、承租方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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