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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 宪章初试行(第4节)

由户部会同相关衙署,依宪章所定‘重大事宜’之议事精神,拟定详案,经政事堂(注:此时仍为旧称,但已开始向‘政事阁’过渡)集议后,方可呈报御前裁决。刑部复核天下重案、疑案,需严格依律,记录复核理由及过程,以备查考。此二部行事,当以宪章‘律法为至高’、‘明权责’之精神为圭臬。

二、于东都洛阳、西京长安、扬州、益州、广州等五大都邑,及河南、河北、江南、剑南、岭南五道首州,试行‘臣民权利’相关条款。州县官吏,需熟稔宪章中关于民产、诉讼、人身之规,处理相关事宜,当以宪章精神为参照,严禁擅权枉法,侵渔百姓。朝廷将遣风宪之官,巡察督导。

三、政事堂日常议事,自即日起,参照宪章中‘政事阁’之议事规程试行。凡涉及前述‘重大事宜’,需有详实议政记录,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随奏章一并呈报。首席宰相(由狄仁杰暂领)负总责。

四、太子监国理政,处理日常政务,需遵循宪章精神及试行规程。重大决策,需报朕知。

五、试行期暂定三载。期内,政事堂需汇总各方情状,每岁具本奏闻。三载期满,视施行效果,再议是否修订推广,或为永制。”

这份诏令,体现了典型的渐进式改革思路。选择户部和刑部,是因为户部关乎钱粮,最易滋生贪腐、也最需规范程序;刑部关乎司法公正,是“律法为至高”理念的核心体现。选择五大都城和五道首州试行,是因为这些地方政务繁剧、代表性最强,且处于朝廷直接监控之下。在东宫和政事堂参照试行,则是为了培养未来君主和最高行政中枢的习惯。试行期三年,则留下了观察、调整甚至叫停的回旋余地。

诏令一下,朝野反应不一。支持者认为这是务实之举,是宪章从理念走向实践的关键一步,虽不尽如人意(如未全面推行),但毕竟开了头。反对者则暗自松了口气,认为试行范围有限,且有三年的缓冲期,变数犹存,未必没有转圜甚至中止的可能。更多的人则在观望,看这部被皇帝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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