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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章 瑾定议事规(第2节)

议程内之事,不得临时起议,防止横生枝节。”

“二曰,分陈议。凡有见解欲陈者,需事先向书记官报名,注明所论何事,主事官据此安排发言次序。大体依‘先陈赞成,再陈反对,后陈他见’之序,或按抽签、轮流之法定先后,以示公允。不得无故打断他人发言。”

“三曰,限时言。每人每次发言,以燃尽一炷细香为限(约一刻钟)。言毕即止,若意犹未尽,可待他人言毕后再行报名。防止冗长空谈,独占讲坛。”

“四曰,就事论。发言需紧扣议题,不得人身攻讦,不得离题万里,不得重复已言。违者,主事官可敲木警示,三次不改,罚停当日发言权。”

“五曰,设专议。遇复杂议题,可于会前或会中,由主事官指定或众人推选数人(需兼顾不同出身),成立‘专议房’,就该议题先行详细研讨,搜集各方情实,拟定数种方案,再提交大会议论。如此,可提高议事之效。”

“六曰,明表决。议事非为清谈,最终需有结果呈现朝廷。然大周非西夷,咨政院亦非决策之所,不行‘多数决’。然可试行‘汇集众意’之法:就一议题,若多数咨政员倾向某方意见,可于会议纪要中注明‘多数以为如何’;若意见分歧,则并列各方主要观点及理由。主事官需于会议终结前,总结各方要点,力求清晰。最终条陈,需全体与会咨政员画押确认,以示负责。”

写到这里,李瑾停笔,沉思片刻。这“汇集众意”与“画押确认”,是他深思后的折中。强行引入“投票表决”在当下过于惊世骇俗,且容易引发“咨政院欲代朝廷决策”的攻讦。但若只是泛泛议论,没有一定形式的意见整合与责任体现,则议论易流于空泛,咨政员也易信口开河。如此规定,既能相对清晰地呈现主流意见,又明确了咨政员的责任(画押),且最终裁断权仍牢牢在朝廷,阻力会小很多。

“其二,在于‘不公’与‘徇私’。” 李瑾继续写道,“咨政员良莠不齐,或有借身份谋私,或泄露院议,或结党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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