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发布并持续炒作韩立信“经营不善、性格缺陷、自·焚嫌疑”等不实报道的几家媒体及其相关责任人。 虽然时过境迁,其中一些媒体已改组或关闭,但苏晴团队通过缜密调查,锁定了当时的实际经营者、采编负责人以及那些收受好处、捏造事实的“枪手”记者。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被告在相应媒体原版面、原时段或同等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为韩立信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赔偿金,韩晓早已决定,将全部捐入之前设立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基金”)。
庭审过程并不复杂。在确凿的刑事判决书、王斌等人的供述、以及当年资金往来证据面前,被告方(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的辩护苍白无力。他们无法否认当年报道的严重失实,也无法否认其报道行为与韩立仁的恶意指使和利益输送之间的关联。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媒体的不实报道,在韩立仁犯罪行为的直接影响下,严重歪曲事实,贬损了韩立信先生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其近亲属(韩晓母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本院认为,”法官在宣判时庄严指出,“新闻媒体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更应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被告人当年在未进行充分、客观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严重失实报道,不仅侵害了已故韩立信先生的名誉权,给其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误导了公众认知,破坏了社会诚信。其行为与韩立仁的犯罪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XX报刊头版连续三日刊登经本院审核的道歉声明,为韩立信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韩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第二起诉讼,针对的是当年在韩立仁操控下,在网络上大规模散布谣言、对韩立信及韩晓进行人身攻击、对“晨曦”科技进行诋毁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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