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财产权法。一般的财产权法只关注一般流通领域容易交换的财产,即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公法与私法是容易分开立法的。物权法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一切有金钱价值和无金钱价值之物,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甚至于宇宙中各种有形物、无形物,包括有利物、无利物和有害物、无害物,包括宇宙中的无线电频谱资源、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的不可称量物等等。{醉书楼言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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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法,就是微观的普通物权法、微观的担保物权法,统称为古典物权法或者传统物权法、离散物权法、战术物权法,只关注一般流通领域之物,不关注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物,认为这只是公法规定的权限而一概不闻不问。就是说,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思路与一般的财产权法的思路基本一致,只不过是扩大了客体范围而已。
所谓公法,就是系统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含政策物权法)、新技术物权法、聚合物权法、战略物权法,是一种全法定性、全强制性物权法,不仅仅关注一般流通领域之物权法,还密切关注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物权法。
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囿于时代的局限性,世界上绝大多数“物权法”(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纯粹是个私法,主要集中于农业(农村)社会的物权法,只能解决局部性的物权纠纷,不能解决全局性的物权纠纷。物权法本来是个系统工程,而这些立法者和理论者却用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物权观来指导理论与实践,迟早会有碰壁的时候。西方国家的永佃权(永小作)是最典型的死亡条款,在工业(城市)社会中不堪一击。所谓私有财产绝对论早已被私有财产相对论所代替,很多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早已名存实亡。
物权法中最重要、最棘手和内容最多的就是土地所有权,现实中私人或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能与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平起平坐,这跟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与行使、变更是完全不同的。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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