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政策、专地专用政策、闲置土地收回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抑制了资本的过度扩张,
制度物权法中许多现实问题和一些敏感性问题,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如是否成立经济特区引进外资搞工业搞建设,国有土地是否可以对国人和外国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和如何转让,煤矿等矿业的整顿秩序等等,都是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微调的。在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所有的城市、农村土地和空闲地全部是免费使用的,宝贵的土地资源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经济价值,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物权价值。通过政策物权法来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微调,使得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推动了建材、建筑、房地产和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有了很大的的保障,实践证明是利国利民的。
4.政策物权法属于渗透性强和更加丰富的宏观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是比制度物权法渗透性更强的宏观物权法。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一般是粗线条描述、抓大放小、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重点规定要式物的权属关系,附带规定略式物的物权关系。所有这些重要规定和特别规定,相当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政策物权法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内容,又有微观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内容,一般是细线条描述、大小皆有、不留有余地的一类宏观物权法并外加微观物权法,总体上仍归属于宏观物权法。所有这些重要规定、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更大规模地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来,成为条文中的“文眼”、法律中的“法眼”。
因为政策物权法的内容比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渗透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内容就会更多。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凡是制度物权法有的,政策物权法也有;凡是制度物权法没有的,政策物权法同样也有。由此可见,政策物权法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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