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基础上,再加上债权保护主义制度。
二是债的本质有新的体现。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统统是“法律上的锁链”。法定的法锁关系优于意定的法锁关系。公法上的法锁关系优于民法上的法锁关系。
三是可选择性。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并以不损害公事、民事的合法权益为宜。
四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规律性。其可以存在于某种形式上的物权关系之中,与一定的物权关系共同发挥作用,而不同的法锁形式对于一定的物权形式产生共振与协调作用。法锁关系的兴盛与衰落,决定了与之匹敌的物权关系的兴盛与衰落。
五是不同的法锁关系有不同的诉讼保护时效。公法上的法锁关系债权量化指标相对清晰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多数;民法上的法锁关系量化指标相对宽泛一些,债权的长期保护和永久保护占据少数。
二、债物权关系
债物权关系,即担保法锁关系。主要是由担保物权法主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根由在于先有债权债务关系、后由此及彼地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但是,这种法锁关系,是由原始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由当事人在普通物权活动中进化至担保物权活动中的“债权+物权”的法锁关系。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异化式的和制式化、常规化、模式化的法锁关系。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也可能存在一定形式的债物权关系,但不典型也不普遍。
法锁关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意义非凡。法锁关系是个外在的事物,里面会包含相关的不同形式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其约束效力、溯及效力等是有强有弱、有张有弛的。为了省事和自寻烦恼,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就债权论债权、就物权论物权,别的什么也不管了。然而,用绝对简约的方式来解析复杂的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往往是会碰钉子的。
1.抵押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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