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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1(第2节)

们加工过的有一定特性的可移动物。某些特定的动产受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动产登记法等制度物权法的制约;非特定的动产主要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的制约。

动产的社会属性,指可移物的商品特性、生产特性、流通特性、交换特性、消费特性、分配特性和投资属性、保值属性、增值属性,以及其他的对世属性、对人属性。动产的品种数量极其繁多,性能与价值各有千秋,大多数与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各国物权法对于动产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在于,动产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比较单纯,故动产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财产关系比较单纯,物权归属方面一般地不需要特别的限制条件。动产以一般合同和交付生效为公示条件,很多时候仅运用习惯法便可解决一般性的动产归属问题。

动产的物权属性,是动产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价值上的综合反映。物权的等级价值、应用价值、经济价值和对世价值、对人价值,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排列。如高等级的物权可以率领中下等级的物权,中等级的物权可以统率下等级的物权。自物权的价值大于他物权的价值,担保物权的价值大于非担保物权的价值,派生性物权价值大于非派生性物权的价值。

二、动产的特性

动产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移动性。可移动性,是动产自然属性、物理属性与区位属性最明显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一切不动产的最简便的办法。因为存在可移动性、移动物品而不毁坏原物或者不改变动产的性状,遂成为流通领域最得心应手的一类物族,其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的体现,就是利用了“可移动性”这一动产特性的。

2.有形或无形的随机性。传统的物权法仅仅将有形的可移动物当作动产。后现代社会大大拓展了动产的概念,除了有形动产的成员在不断增加的情势下,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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