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取得等,均适用于这种公信原则。动产较少属于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种类物,总体上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比不动产的取得相对自由而灵活。善意占有制度的设立,为打开动产的宝库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中,对于无权占有这一现象,民法上既不是全盘肯定,也不是全盘否定。特别法、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是绝对不承认无权占有的,民法只能说适可而止才是正确的选择。
6.略式保护主义与择期保护。法律对于不动产的保护多采取重点保护和长期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对于动产(金钱、股权除外)的保护多采取非重点保护和择期、择优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不动产之诉讼保护,确定于产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动产的诉讼保护,确定于动产交易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总体上,动产的诉讼保护期间一般为二年期为多见,三年期至二十年期以内的为少见。一则从动产的性能考量。为了保证动产的流通性与利用程度,及时地化解物权纠纷,要求权利人在二年之内提请司法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担保物权法中关于一些易腐败变质的动产,需要及时处理的一定及时处理,大多数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处理。二则向债务人适当倾斜。债权人有意无意放弃债权,在法定的诉讼期间时效内没有向司法部门提出维权的主张,客观上形成了免除债务的事实要件。
三、其他类别的动产
1.特定的不动产可变为动产
有些不动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可移动性与不可移动性来判别就一目了然。树木、庄稼附着于土地上是不动产,砍下或者收割下来后就是动产;果树上的果实,悬挂在树上是不动产,采摘下来后就是动产;矿山上的矿,附着于矿藏中是不动产,开掘出来后就成为动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问题在于,庄稼、果实等物从不动产到动产有个过渡期,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起作用。一般要求在作物成熟期满后,才收获庄稼、果实。
2.派生性动产
派生性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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