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经济类型,而且其中有一些会随着形势的变化会成为计划经济(宏观调节、宏观调控)的类型。如近几年来的屡次经济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多次宏观调控、多次关闭中小煤矿等就属于这一类;物权法中一些物权对象大量存在计划经济类型,而且其中有一些计划经济类型不容易更改为市场经济类型。如公益性的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馆等资产不能随意处分,必须经过政府严格依法审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房地产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变更、登记和任何土地用途的变更等,只能以政府干预、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词语是个新词汇,容易引起歧义,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会产生什么歧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两个基本点在内;“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秩序两个基本点在内。实践中,已经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词语产生了一些误解甚至于显现了弊端,有的甚至是严重弊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理论到实践各个方面均不够成熟,并且与物权法的很多具体内容不相符,给人一种生搬硬套的感觉。其三,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不止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方面,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单单提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也不提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很令人费解。其四,类似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重要的民商法,条款中未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字样,并不影响到该法律的效力。那么,物权法中除了自由流通物或权利适用于市场经济以外,存在半自由流通物或权利和非自由流通物或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与《民法通则》相同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样更中肯一些。同理,1999年的《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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