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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

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原则

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特征与原则是:按属地管辖与登记原则、按对口管辖与登记原则、按不动产的类型管辖与登记原则、按县团级以上权力机关受权审批与登记的原则、“房地合一”原则、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原则、及时办理原则、适度公开原则。政出多门的登记机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登记制度,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合并一些登记机构,精简机构,方便或者合并登记,提高效率。

以上八种不动产登记原则,亦即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一般规则,反映了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些特征与规律性。专业管理权与登记权相统一、属地管理权与登记权相统一、级别管理权与登记权相统一、施政权与办事权相统一,反映了中国官方主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特征。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行政管理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行业管理、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和地域管辖等,既有垂直的,也有重叠的,很难以一个登记机构来统领全部的不动产登记事务。因此,实行大一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能是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

政出多门的这种做法的缺点,可能发生房屋与土地等不动产重复登记、未能统一地整合登记的人力资源、给申请登记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负担等问题存在。

据考证,国外一般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机关登记。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中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以上是大陆法系的统一登记机关。英美法系则侧重于由地方行政升官办公室统一登记,甚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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