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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1(第4节)

3.不公开的适度原则

不公开的适度原则,一般指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免公开原则。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解密的,或者接受特定机关调查、纪检监察司法干预的,或者接受舆论监督的除外。

第一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除了涉密机关单位以外,应当统统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这些建造成本大、经济价值大、使用期限长的不动产,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用众多的纳税人的钱建设起来的大宗财产,全体公民、纳税人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都有民主监督权、知情权和话语权,有权参与反贪污、反贿赂、反盗窃、反浪费、反渎职的廉政斗争。

第二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公职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国家公职人员和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全世界共同通行的职官管理制度。即使是联合国秘书长也要带头在入职前、入职后和卸职、辞职后,都必须如期如实地申报个人和家庭财产,包括各种不动产与动产。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早已实行了公职人员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然而,中国大陆从1993年便颁布了关于党员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至今也未落实。

既然连联合国秘书长也没有什么所谓的“隐私”,连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台官员也没有什么所谓的“隐私”,中国大陆社会主义的官员何谓“隐私”?不公开的全部靠边站!

第三种,是国有企业之公职人员及家庭的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建造物需要公开,特别是新近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是如此。

与第二种应当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职人员一样,他们也掌控或者支配着相当的权力与大量的国家财产,反贪污、反受贿、反盗窃、反浪费、反渎职的廉政斗争也是他们的神圣职责。

与第二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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