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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第2节)

交钱、一手交货就完事了。不动产非现成交易的,需要等到开发商将房屋盖成以后、并同意向购买房屋的权利人协办房产证时,才能实现“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是特别的专项规定。适用本条款时首先要理解,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并在一定时间段内一定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而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立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在特定情势下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譬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而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享有的相应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次是,要注意结合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理解,切勿将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与之相关的合同关系相混淆。

现实情势下,许多地方屡次发生“一房多押”、“一房多卖”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对于不动产买受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房地产无良商人利用“一房多押”、“一房多卖”空白套白狼,利用多个同一购房人的预付款、首付或者全款、押金等还银行贷款及利息,或者再开发新楼盘牟取暴利,甚至于故态复萌、故伎重演。在这种特殊情势下,我们应当审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适当地调整为“合同生效主义”,准确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买卖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移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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