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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第4节)

这一类效力,在物权法中属于常规性效力,因为大多数不动产在于登记生效以后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称之为正效力。

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特征与原则是:按属地管辖与登记原则、按对口管辖与登记原则、按不动产的类型管辖与登记原则、按县团级以上权力机关受权审批与登记的原则、“房地合一”原则、实行统一制度原则、及时办理原则、适度公开原则,以及特事特办原则。

债权效力,即债权优先原则,是在特定的债权优先基础上,依据一般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来区分不动产登记与不登记的效力,排斥存在和不存在的“物权优先”的原则。这一类效力,在物权法中属于非常规性效力,因为极少数不动产在于债权生效以后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称之为负效力。

债权效力可以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中:(1)由登记生效主义判定的债权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当事人却未登记,依据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该项不动产并未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债权取得的物权可以生效。(2)由登记对抗主义判定的债权效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当事人却未登记,依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该项不动产并未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债权取得的物权可以生效。(3)由特定的债权生效主义判定的债权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优势地位阻扰另一方权利人登记,依据债权生效主义原则,该项不动产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债权取得的物权可以生效。(4)由担保的债权生效主义判定的债权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担保债权优于登记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此时可以加强债权的效力,可以采取特别处分权的办法处分该项不动产,所有价款为债权人优先受偿。

以一第(3)项较为突出,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人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安全起见。商品房登记与众不同的是需要房地产商与购房人双方协同登记,不是权利人单方面登记。房地产商处于强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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