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段。
其二,区分效力。主要分为两种效力。第一个,债权合同生效的效力;第二个,物权登记生效的效力。两种效力是对立统一的,前为初始、后为终端的效力。
以上区分是大概的、主要的区分,也是原则性区分。这种区分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就会出现差错。
第二种情形,是原先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后参加产权过户手续。
房屋购买人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产权证。其中可能会产生两种心态的人:一种是订个房屋买卖合同吧,以免往后夜长梦多、节外生枝,于是又下订金,又订合同;另外一种是不订房屋买卖合同吧,认为多此一举,反正到时候会有产权证就是了。于是,交完订金就走人。上述第一种情况是靠得住的,因为有了合同,买卖关系就算成立了,以后好歹有个保障了;上述第二种情况可能是靠不住的,以后吃了大亏也后悔莫及。
譬如,开发商开始答应了将房屋出卖给准产权人,后来开发商翻脸不认人,说“对不起,那套房子已经涨价,每平方米涨了1000元”,在此时,购买者就进退两难了,买吧,平白无故地涨了大价钱;不买吧,又要向开发商交纳一大笔违约金。此时,第二种购房者既不受合同法救济,也不受物权法救济,即使打官司也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上述第二种购房者,遭到的拦路虎,不只是合同对抗而已。当他走进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的时候,同样会吃闭门羹。因为没有购房合同,手续不全,会立即遭到拒绝,买房屋登记立即泡汤,产权证也拿不到手。
种种迹象表明,了解合同与合同生效主义,同时了解物权变动与登记生效主义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样东西,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尚方宝剑,是护身符。
【例二】开发商故意拖延办理产权证,如何看生效
对于办理产权证,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愿望是迥然不同的。
购房者,一般恨不得早点拿到产权证,越早越好。产权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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