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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第4节)

据资格、证据链条、证据效力是不完全可靠的。其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有误,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结果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推定效力之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两者的证据资格、证据链条、证据效力是不完全可靠的。其中,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结果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以上推定本条款相关效力的三种基本形态。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出乎意料的形态。譬如,某房屋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房屋面积,比实际的面积少几平方米,而购房者并不计较这区区几平方米,一定要购买这套房子。那么,可能会产生第四种推定效力。

推定效力之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两者的证据资格、证据链条、证据效力都是不完全可靠的。其中,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结果以改正错误以后或者双方协议为准。

以上第一至第三种情形的推定效力,是物权生效主义的结果,物权法对于这种规定是当仁不让的。第四种情形的推定效力,是债权生效主义的结果,虽然有些离经叛道,而私下却大行其道。多年来,房地产开发商推出的商品房,往往出现“缩水房”,自己标榜的面积与实际不相符,房屋缩水面积大小不一。少数人对此不敢苟同,但是,多数人对此默认了。

以上第一至第三种情形的推定效力,是物权法本原的效力,主流的效力,是物权法定的表现,不能因为存在第四种推定效力而轻易否决前三种推定效力。本条款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两者并用原则,并且是代表本原的、主流的效力的原则,因此,不能轻易否定和推翻这种法定的原则。

以上第四种情形的推定效力,是债权法(合同法)本原的效力,为物权法辅助的效力,是债权法定的表现,不能因为存在前三种推定效力而轻易否决后一种推定效力。本条款虽然没有规定债权法定原则,也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两者并用原则,并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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