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正。此法叫做“更正登记”。
另外一种情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为了得到事后救济,即补救措施就是将自己的主张诉诸于登记机构。但登记机构不能擅自作主。在正式异议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仲裁,否则,申请人的异议登记自动失效。此法叫做“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在原登记之上,包括第一次登记之上和更正登记之上的另类登记。第一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能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也可能是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是二者皆有;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可能是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是其他的人。这一类人的动机目的是不一致的,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有意见正确的,也有意见错误的;有主观犯错的,也有过失犯错的。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形,只要是因为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或者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方法是可以选择的,有双方协商、司法调解、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等形式。
物权法第19条详细地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前款规定的是更正登记,后款规定的是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的效力优于异议登记的效力,而异议登记是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势下的变通式登记。关键在于划清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慎重地运用自己的请求权,不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造成妨害,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一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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