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物权法教程》第113页)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有一定的理由,不过是非充足的理由。诚然,对于异议登记确实要设定时效,但15日的时效肯定是太短了,毕竟不动产物权是一项大宗物权,毕竟要在15日之内搜集全部的证据是困难的。再说,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肯定不是全部要搞“财产的交易”的,大多数是不搞财产交易的。再说,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本来是属于他人的,难说法律要保护无权处分人的交易吗?
异议登记不是万能的,它只不过是保护真实的权利人的一个初级措施。即使异议登记成功,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能保证让真实的权利人如愿以偿。登记机构只能登记物权,不能处理财产。真实的权利人如果要得到财产和权利,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就是要向法院起诉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主人,向法院讨一个公道。
本条款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这就是异议登记的时效。
本人对于这种短促的异议登记的时效感到很囧囧,心里一直在嘀咕:这种规定公平合理吗?靠谱吗?要不要予以修正?
说到诉讼时效,这恐怕连法学家都很困惑的敏感问题。如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的诉讼时效。据说,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延长到3年了。但是,这里头,还有诉讼时效为1年的,还有长达20年的。弹性这么大,甚至连法官、律师都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至于物权法上的财产权的诉讼时效,物权法上没有具体规定。有的学者提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时效限制,“排害除险”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异议登记时效区区15天以内,简直有天壤之别。
二、一般理解
下面晒一下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登记时效”“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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