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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1(第5节)

时效。

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这是有创意的一面。但问题也出来了。首先,要不要设置异议登记的失效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同意设置的。其次,如何设置异议登记的失效问题?

考查本条款“异议登记”的对象,除了恶意异议登记、滥用异议登记的人以外,其余的真实权利人多数是处于弱势的地位。通行的司法原则之一,就是法律的天平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这叫司法救济、扶贫帮困。物权法中设置异议登记,是司法救济的途径之一。完整的司法救济不仅仅给予弱势者以异议登记权,更是要让弱势者得到全程关注,减轻他们的司法包袱,让他们轻装上阵。然而,规定时间过于短促的“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15天内,实际上是加重了他们的维权难度,削弱了他们的诉权。

不动产登记争议的官司手续非常繁琐,搜集证据相当困难,时间十分紧迫,如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他得搜集证据,还要聘请律师,准备起诉状等,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不谈别的,光是到法院立案庭办个立案,可能要等待几天时间。立案庭要求补充这个资料那个资料的,甚至有时候填写立案表,他们不满意时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重写重填。一般情形下要在15天内作好诉讼准备是不容易的,即使聘请了律师也是如此。

本条款关于异议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时效、诉讼时效是个试验品。既然如此就要防止失误,如果出现了失误,就应当立马改正。每个人不能担保现行的物权法不出失误,本人也不能保证。

从1995年到现在,不动产登记法已经执行了15年,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可资参考的地方,虽然没有登记时效之说,却有登记时限之说。

已知:以上列举《土地登记规则》共14条款15个样本的登记时限,其中,以“30日内”为题材的出现12次,占样本总数目的80%;以“15日内”为题材的出现3次,占样本总数目的20%。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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