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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1(第2节)

性、临时性登记。在所有的登记类型中,假登记是最开放的登记。假登记在法务局的登记所登记后,权利人才可以在公开媒体中广而告之。假登记可以在下列情势下进行:1、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2、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时(该《不动产登记法》第二条)。

日本的“预告登记”又跟中国的预告登记不一样。《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三条规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在因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而提起涂销或恢复登记之诉时进行。但是,关于因登记原因的撤销而提起的诉讼,以其撤销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者为限。”这种“预告登记”,基本上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更正登记”,但部分地包括了预告登记。因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而提起涂销登记之申请,可以成就更正登记;因登记原因的撤销而提起恢复登记之申请,可以成就预告登记。

二、一般分类

按照中国物权法的要求,“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属于“协议型预告登记”。

究其实,从相关的专门法来看,中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分为“协议型预告登记”和“自由型预告登记”两种类型,前者是关于土地权利的预告登记,后者是关于房屋产权的预告登记。

1.协议型:土地权利的预告登记

协议型预告登记,亦称协议约束型预告登记,指土地权利的协议转让人和协议受让人达成协议以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或者申请土地抵押权预告登记。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公共性质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流转,单位和个人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租赁权和土地抵押权等定限式物权,故土地权利的协议交易和预告登记必须从严治理,接受公共土地所有权人的监管,同时要求土地权利的协议转让人和协议受让人共同自律,预告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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