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房屋预告登记是比较理想的行为。但开发商作预告登记基本上是针对不特定的购买人的,约定的对象是不清楚的。
3.两者之间的区别
自由型预告登记与协议型预告登记,虽然同属不动产预告登记,表面上看不出什么差别,而它们的区别还是可以窥见的。
第一,物权法型及其主导的约束条件不同。
协议型预告登记,涉及到土地权利的纠葛比较复杂,在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条件下,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划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不同,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流转办法也不相同。在制度物权法作用下,普通物权法受制于制度物权法的约束。因此,公有、共有、合有、私有或者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自由转让土地权利,均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买卖土地权利双方负有特定的共同的责任与义务,预告登记时双方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
自由型预告登记,涉及到房屋的权利是相对清晰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地役权基本上是普通物权法调整与规范的对象,较少受到制度物权法的约束。商品房和可流通的其他产权房屋是面对城乡全社会交易的,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面向集体组织以内流通,廉租房是不准租赁人买卖的。所有这些,只要房屋登记机构把关一下就行了,至于是否需要买卖双方协议一致地允许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则关系不大。当然,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最好是通过买卖双方协议一致地允许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因为公共财产的买卖需要加强管制。
第二,业主或者权利人的交易心态不同。
协议型预告登记对应的土地权利人,因为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包括土地抵押在内,因为知道土地权利的转让与登记不是一件易事,知道擅自买卖土地或者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是违法的,较少发生“一地多卖”或者“一地多押”的情形。他们也知道协议转让土地权利是有益无害的,双方之间也乐于接受这种现实。
自由型预告登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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